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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朝向起争执 丈夫杀妻被判无期
                                                    因房屋朝向起争执    丈夫杀妻被判无期
 
        一男子因修建房屋的朝向问题与妻子发生争执,妻子不采纳丈夫意见,该男子一怒之下将妻子杀死。2013年8月27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石门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邱某系夫妻,平素关系尚好,育有一女。2012年农历3月,王某与邱某开始修建新屋,新屋基脚打好后,王某对房屋朝向不满意,多次向邱某提出要求重修,未得到邱某的同意。此后,王某由此迁怒邱某,并立意将其杀害。同年12月26日上午,王某在家乘邱某不备,双手猛掐邱某的脖子,后因邻居呼喊邱某而停手。之后,邱某回到其父母家居住。同年12月30日,王某从家中携带一把柴刀来到邱某父母家,将柴刀藏于西边的外墙下。次日早上约8时左右,王某取回柴刀揣在身上,并将放置在堂屋内的一把尖刀装在裤袋里,来到邱某睡觉的房间。邱某与女儿睡在床上,王某与邱某交谈几句后,举起尖刀先朝邱某左侧腰部猛刺一刀,再用柴刀朝邱某的右颈部连砍数刀。邱某的妹妹听到邱某呼喊后赶到,王某逃走,邱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邱某因被他人刺伤腹部并砍伤颈部,造成腹主动脉断裂及颈髓断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后,用过激手段将妻子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因婚姻家庭纠纷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王某辩称“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