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故意与单身女性所驾车辆发生碰撞,趁其下车查看时将其强行挟持,并带至邻近县、市实施抢劫,虽经被害人劝说退还了部分赃款并出具了欠条,但抢劫罪行仍应受到法律惩罚。
湖北律师简述案情:2012年3月19日晚,被告人彭某招、彭某勇、鄢某韬和宁某(在逃)商议欲劫取独自开车的女性的钱财。当晚23时许,三被告人及宁某开车至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占卜洲路口时,见被害人魏某(女性)独自驾车,彭某招即驾驶车辆故意与魏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趁魏某下车查看之际,彭某勇、鄢某韬及宁某强行将魏某拖入他们车内,彭某招立即发动汽车开往株洲。在车上,魏某反抗并喊叫,三被告人及宁某用语言相威胁,其间彭某勇和宁某还用手殴打被害人。后三被告人及宁某从被害人魏某随身携带的包中搜出人民币700元、港币30元和若干张银行卡,便威逼魏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先后取出人民币26200元。次日早晨在株洲,经被害人劝说,三被告人和宁某归还被害人11600元,并以被告人彭某勇的名字写下欠被害人13000元的欠条。当天下午16时许三被告人将魏某送回宜春。经鉴定,魏某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湖北律师认为,被告人彭某招、彭某勇、鄢某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p#分页标题#e#269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三人属共同犯罪。法院认为,三被告人退回部分财物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彭某招、彭某勇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彭某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鄢某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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