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启娥与女儿罗某、女婿龙永恒及8个月的外孙女龙彦洁共同租住在武汉某苑C-1栋301室。2011年8月16日8时许,罗某出去买菜,家中只有杨启娥和龙彦洁在家中。此时,杨启娥认为女婿不管小孩,自己身体又不好,越想越气,便迁怒于龙彦洁,即从厨房内拿起1把菜刀来到龙彦洁的卧室内,对正在熟睡的龙彦洁颈部连砍3刀,致龙彦洁的头部与躯干断离,当场死亡。随后杨启娥到武汉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长湖派出所投案。经法医鉴定,龙彦洁的死亡原因为头部离断死亡。
被告人杨启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杨启娥实施犯罪行为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后投案自首,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的父母对杨启娥的行为也表示谅解,请求对杨启娥减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杨启娥于2011年3月出现精神异常,曾三次在武汉第一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经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启娥诊断为抑郁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责任能力。
湖北律师认为,被告人杨启娥持菜刀将被害人龙彦洁砍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启娥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启娥的辩护人提出,杨启娥系投案自首,作案时患有精神病,被害人父母对杨启娥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杨启娥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杨启娥作案时患有抑郁症,实施危害行为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杨启娥杀人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杨启娥已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故被告人杨启娥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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