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上个月,我在下班回家的路上拣到一个公文包,里面有身份证、护照、发票等物品。由于没有联系电话,我就把包拿回家了。过了两天,我偶然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寻物启示,里面写的情况跟我拣到的包情况相同。失主承诺如有拣到者将包还给他,他将出2000元作为回报。于是,我就按上面的电话与他取得联系。不到一小时他就到我家取公文包,但来时只带了500块钱。他说,当时在外面没带多少钱,等回去后再把剩余的钱给送过来。看着他那么着急,我也不好意思不给人家。然而事情过去了三天,仍不见他把钱送来。我就给他打电话,他竟然说五百块已经够多了,不想再支付剩余的1500元了。我当时很生气,因为条件是你自己说出来的,怎么就不承认了。我想问一下,失主不按悬赏兑现赏金,我能向法院起诉他吗?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湖北律师指出:悬赏广告是一种约定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悬赏广告这种债是由悬赏广告人发出指定作为,相对人完成这一指定作为后而形成的,是以相对人为债权人,广告人为债务人的债。根据该民法通则第84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悬赏广告人拒不履行义务,不支付赏金,债权人即拾主有权要求其按约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