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窗相遇惹事端 寻衅滋事法不容
2011年12月7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昔日同窗之间的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是信阳市浉河区人,其与被害人涂某及曾某系初中同学。2011年7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尹某等人来到曾某在信阳市大庆路国税局附近一家大排档吃饭时,涂某与朋友亦在邻座吃饭。在喝酒过程中,李某无故挑起事端,与涂某发生矛盾引起双方厮打,混乱中李某持刀将涂某胸部划伤。经法医鉴定,涂某左胸壁皮肤软组织裂创长19.0厘米,伤情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赔偿涂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被害人涂某对李某表示谅解,并建议对李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事生非,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尚能认罪、悔罪,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所在居委会亦愿意对其矫正,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宣判后,李某表示认罪服法,以后定会接受教训,理性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