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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合同实施诈骗 三被告人分别获刑

                                           以假合同实施诈骗 三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1年6月3日,江西省高安市法院对一起利用卖山假合同进行诈骗的合同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炳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罗建辉、黄金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0年3月份,被告人罗炳根以买下八景镇红狮水泥厂后面一座山上的松树为由,向被告人罗建辉借款1万元,利息1个月1千元,借期1个月,由被告人黄金龙做担保。2010年3月4日罗建辉借给罗炳根人民币1万元。到期后,被告人罗建辉和黄金龙多次要求被告人罗炳根还借款,罗炳根只还了1500元利息给罗建辉。2010年5月,被告人罗炳根因为罗建辉、黄金龙催得紧,自己又没有钱还,便想骗钱还债,于是与被告人罗建辉、黄金龙商定以罗建辉所在的新街镇协塘村委会合头村有山要卖为由从被害人晏菊根处骗钱,罗炳根欠罗建辉的1万元本息从骗来的钱中扣除。被告人罗炳根、罗建辉、黄金龙于2010年5月27日带晏菊根到新街镇协塘村委会合头村与老屋村共有的一座叫“大水岭”的山上看了松树并清了山界,罗炳根还介绍
罗建辉是村长,卖山的事由他说了算,罗建辉也默认了。2010年5月29日,被告人罗炳根和晏菊根到了新街镇,与被告人罗建辉、黄金龙四人在新街镇新西路“群星饭店”,由罗建辉、黄金龙与晏菊根签订了罗炳根事先打印好的卖山合同。约定:罗建辉将罗家村五环瓷厂边的山(“大水岭”)上的松木林卖给晏菊根,总价款十万元。由罗建辉负责办好砍伐手续,晏菊根先交押金5万元。当日,晏菊根支付了5万元押金给罗建辉。2010年5月30日,被告人罗炳根从被告人罗建辉处拿走3万元用于归还自己的债务。

      后来,晏菊根多次向被告人罗炳根、罗建辉追问卖树的事。被人罗建辉实际上根本无权卖山,也不可能办砍伐树木的手续,在晏菊根的一再追问下,才说卖不成树。晏菊根又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罗建辉要求退钱,罗建辉称钱被罗炳根拿走了3万元,要晏菊根向罗炳根要钱。晏菊根向罗炳根要钱,罗炳根称没有钱还,以后会还。被告人罗炳根在晏菊根的多次追讨下,又与被告人罗建辉、黄金龙商量再去骗田南人来买这座山,归还晏菊根的钱,罗建辉害怕没有答应。于是,2010年底,被告人罗炳根又约来卢单根,谎称“大水岭”山要卖,并带卢单根看了山,讲由卢单根付总价十二万元,先支付5万元押金。后来,卢单根从朋友处了解到实情,才没有被骗。

      2011年2月1日,晏菊根和被告人罗炳根来到新街向被告人罗建辉要钱,罗建辉提出他手上的2万元中要扣除罗炳根欠他的11500元(其中本金1万元,利息1500元),便只退还了8500元到晏菊根。2011年2月15日,被告人罗炳根只归还了晏菊根6000元。晏菊根在要钱无望的情况下,于2011年2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罗建辉交给公安局11500元,已退给被害人晏菊根。2011年3月11日被告人罗炳根退给晏菊根4000元。之后,被告人罗建辉、黄金龙各归还晏菊根1万元。晏菊根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炳根、罗建辉、黄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订立虚假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罗炳根提起犯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建辉、黄金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炳根、罗建辉、黄金龙已退回全部赃款,均自愿认罪,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