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获刑罚
2011年6月9日,江苏省宝应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王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变卖,最终触犯了法律。
2011年1月16日,宝应县夏集镇某村的村民将集体种植在村里灌渠边的234棵白杨树,以集体的名义出售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王某认为虽然自己还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自己已经从村民手中购买了树木,树木便是自己的,可以砍伐并且出卖。遂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234棵白杨树砍伐后变卖。经鉴定,王某砍伐的白杨树合计64.0458立方米。
宝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王某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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