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三女卖淫抽利180元 发廊女老板领刑5年
开发廊从事色情曾被罚款并责令停业,但却不思悔改,又容留三女卖淫。2011年4月25日,中年女李某构成容留卖淫罪,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李某就曾因其经营的发廊从事色情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处罚款45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然而仅过二个月,李某又重操旧业,在其店内容留三女子卖淫。2010年10月24日晚11时,早已盯住该店的公安人员又对其进行检查,结果当场抓获正在发生嫖娼卖淫的一对男女。经调查,得知当晚三名女子各卖淫2次,每次李某从中抽利30元,当晚共获利180元,其中被当场抓获的女子已是当晚第3次接客,嫖资还未支付。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