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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朋友系逃犯送钱送车陷牢狱

                        明知朋友系逃犯 送钱送车陷牢狱

   2011 68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窝藏案,被告人王延召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海亮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王延召,河南省唐河县人。2006612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61122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海亮,新野人。1996614因抢劫未遂被广东省汕头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0923下午13时许,服刑犯刘青保在外劳时趁看管民警不备,从新野县看守所脱逃至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李海亮住处,被告人李海亮明知刘青保是脱逃的犯人,仍为其提供饮食并资助人民币400元;后刘青保又逃至广东省汕头市王延召住处,被告人王延召明知刘青保是脱逃的犯人,仍为刘青保提供食宿及摩托车,为刘青保潜逃提供条件。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延召、李海亮明知刘青保系脱逃的罪犯,仍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交通工具等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李海亮辩解400元钱系借给刘青保的,经查,被告人李海亮明知刘青保系从新野县看守所脱逃的服刑罪犯,仍为其提供食物及现金400元,使刘青保在逃跑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以利于长期躲避,故被告人李海亮的辩解意见系对法律的误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延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海亮有犯罪前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应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