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同居女友 自首被判死缓
48岁的密云县农民曹正山,因情感问题,竟将同居女友杀害。据悉,北京二中院一审以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5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6月,曹正山与方某相识同居。同年7月19日2时许,曹正山在本市密云县二人同居地点,因情感纠纷与方产生矛盾,遂趁方熟睡之机,持菜刀切割方颈部,致方死亡。后曹正山于案发当天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曹正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作案后主动投案,对自己所犯罪行如实供述,系自首,故可对其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