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醉少女强奸致其自杀 “90后”被判无期徒刑
2011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90后男青年强奸少女案。被告人王孝友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孝友,又名王杰,1992年出生,云南省水富县人。后到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打工,是一名水泥匠,从事建筑物的外墙装钸。
2010年9月21日中午,初中学生李青青在垫江县高安镇碰到以前小学的同学刘依娜,刘依娜便叫她一起去找一个叫王杰的人,因为王杰是刘依娜前男友的表弟,刘依娜想找王杰问一下前男友现在过得好不好。
当天下午李青青与刘依娜在高安场上找到了王杰,王杰便邀请两名女孩到他租住的房子里去耍,并用一个雪碧饮料的瓶子打了一瓶白酒回去。
当三人来到王杰的租住房,开始在聊天,后来王杰提出来打扑克牌耍,输家喝酒。由于李青青和刘依娜输得比较多喝了很多酒,之后,李青青与刘依娜便躺在王杰的床上休息。
李青青由于喝的酒较多,醉得很厉害,而刘依娜要好些。后来与王杰同住的一工友陈大来找刘依娜耍,刘依娜便与陈大一起出去逛街。王孝友在刘依娜离开该卧室后,锁上卧室房门,在卧室内床上强行与李青青发生了性关系。
22日,李青青回到家中后,认为自己清白被毁,产生轻生念头,遂留下遗书,服下农药百草枯及樟脑球自杀。后被家人送到医院抢救,同月26日,李青青因病情恶化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李青青系农药中毒死亡。
庭审中,王孝友的辩护人提出王孝友犯罪时刚满18周岁,系初犯;强奸行为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能归入刑法第236条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的范围;王孝友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人王孝友的强奸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李青青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并最终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王孝友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犯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立法要旨,也属于司法实践对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王孝友犯罪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王孝友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故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孝友在被害人李青青酒醉后,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