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女友欢心 偷走雇主金项链被判罚金
作为搬运公司员工,在帮雇主搬家的过程中居然见财起意,趁机偷走雇主6.91克足金项链一条。近日,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被判罚金4700元。
王某1987年生,初中毕业后到无锡打工,现在在一家搬运公司作搬运工,工资不高,也比较辛苦。2010年6月27日,搬运公司叫王某和另外一个搬运工去帮一户人家搬家。雇主是三个合租房子的女孩,找到了新的房子,准备搬家。三个女孩子东西自然都比较多,零零碎碎装了大半个车厢。搬家过程中,王某就坐在车厢里靠着一些零散的家具休息,无意中发现面前有一个白色半透明的塑料盒子里面金光闪烁,似乎有首饰一类的东西。好奇之下,王某就趁同事不注意,把盒子打开来看,发现盒子里有一条金项链,还有一些手链和零碎的小东西。王某一时见财起意,想到自己和女朋友恋爱了一年多,自己还没有送给她过像样的礼物,就偷偷把项链装进了自己的裤子口袋里。又害怕干活时项链露出来被发现,到了地方后,王某就先把项链藏进了路边花坛的草丛里,然后再去搬东西。
当天晚上,王某和他的女朋友小玲就打了个车到那处草坪,取走了藏着的金项链。小玲拿到金项链也非常开心,正准备带上,却发现这条项链断了一截,不好带。第二天,两个人就一起来到了一家金店,准备把金项链修好。金店店主说修好要20块钱,半个小时,王某和小玲就在那里等,一边等一边无聊地和店主聊天。王某随口问了一句:“这条项链能卖多少钱啊?”店主一听,就想做这笔生意:“这条项链你要卖给我,我出1300元。”王某和小玲商量了一下,觉得还是拿着钱比较划算,但接下来店主的话却让他们渴望发财的心凉了半截:“要卖的话,按照规定必须登记身份证。”考虑到这条项链不光彩的来历,两人还是没卖。
回家后,王某还是想着那位曾到手的1300块钱,忽然,他灵机一动,对小玲说:“用你的身份证去登记,这样查到了也查不到我的头上。”小玲同意了,两人又来到那家金店,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以1380元成交。
王某和小玲拿到钱就走了,金店老板心里也很高兴,就和一个朋友共骑一辆电瓶车去出手这条项链,按照他的经验,这条项链值2000多块,至少有八九百块钱的差价可赚。没想到,路上由于电瓶违规带人被交警拦下盘查,交警发现了他们随身携带的金项链,就追查来源,金店店主当然和盘托出,民警顺藤摸瓜,很快就找到了王某头上,经教育后,王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盗窃的事实,经鉴定,被王某盗窃的项链重6.91克,价值2355元。
无锡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犯盗窃罪,但由于他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盗窃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