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撤销条件
《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就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的判决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按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将其收监执行所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二款是关于发现有漏罪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判处的刑罚和新发现的罪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收监执行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三款是关于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