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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程序

 

假释程序
 
《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假释。根据本条规定,假释的程序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减刑程序进行,即由执行机关向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假释案件,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审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实际执行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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