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获刑 2012年10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7年7月,被告人王某独资成立一机械厂,并获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