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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肾病监外执行 再次犯罪被收监
                                    患肾病监外执行   再次贩毒被收监
 
  一因贩毒入狱的服刑人员因在服刑期间身患慢性肾功能不全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仍不思悔改又走上贩毒的老路,最终被数罪并罚。2013年3月20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丁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已执行一年七个月十三天),并处罚金六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丁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年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后因其身患慢性肾功能不全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在监外执行期间,丁某并没有悔改思过,而是一意孤行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11年12月份以来,丁某利用以前的路子从一外地毒贩的手中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购进毒品海洛因,并先后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0.2克、丁某某0.02克,并从中得赃款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外执行期间,再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综合考量各种情形后,安化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