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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厂内倒车压死人 过失致人死亡获刑罚

                             司机厂内倒车压死人  过失致人死亡获刑罚

     司机严某在工厂里驾驶一辆货车倒车时,疏忽大意撞倒厂内的水泥柱,致使水泥柱倒塌砸死他人。2013年2月24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严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8月20日16时许,40岁出头的司机严某驾驶一辆货车在东莞市大朗镇某公司内倒车过程中,该车后车厢门与厂房水泥柱发生碰撞,致水泥柱倒塌,砸伤旁边的被害人邓某。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严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法医鉴定,死者符合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检验,涉案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不合格。经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庭上,严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严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经查,本案案发地点在工厂内,即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的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严某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