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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律师讲述《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四种行政强制措施

  湖北律师指出《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湖北律师指出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湖北律师说:一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二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三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3.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湖北律师说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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