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湖北律师行业深入推进为企业提供法律直通车服务八项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和省委政法委《湖北省政法机关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六项措施》,省厅决定,在湖北律师行业深入推进为企业提供法律直通车服务的八项措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湖北律师行业深入推进为企业提供法律直通车服务的重要意义
2009年以来,省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湖北律师行业开展了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湖北全省律师通过为大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提高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及时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充分发挥了湖北律师行业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为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目标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之年,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即将召开,在全省律师行业深入推进为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提升我省律师行业服务大局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强全省律师队伍建设,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落实全省“十二五”发展规划,推进湖北全省律师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在律师行业深入推进为企业提供法律直通车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部署上来,认真总结近年来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成功经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湖北律师行业为企业提供法律直通车服务的八项措施
(一)将律师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延伸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动法律直通车服务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延伸,各律师事务所要主动联系1-2家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一对一”优质法律服务。
(二)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与企业工作联系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鼓励、推荐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带领律师积极开展“律师走访企业”、“所企结对”等活动,强化与企业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本地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及法律服务需求,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上报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当好法律参谋。
(三)积极开展企业法制宣传。组织湖北全省律师通过在企业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点,举办法制讲座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
(四)积极防范化解企业矛盾纠纷。组织律师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发挥律师的职能优势,积极采取调解手段,努力把影响企业安全稳定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内部,消灭于萌芽状态。
(五)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与工会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律师在协调、引导和规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我省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六)进一步推进完善公司律师试点制度。在总结完善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大冶有色金属公司、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稳步推进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完善现代企业治理制度、促进依法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开展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和企业基层党组织联建联创活动。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特点与企业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建工作基础好、服务水平高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与企业基层党组织结对联建联创,创新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格局。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以服务企业发展为目标,与企业基层党组织一起推进厂务公开,扩大基层民主,增强企业党建工作的生机活力。
(八)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律师服务平台。依托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建立律师服务企业网络平台,开设企业法律服务热线,广泛征询企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建议,介绍企业各类危机处置的路径和成功案例,定期发布企业法律风险预警,为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法律服务,积极推行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等便民措施,最大限度的满足企业的法律需求。
三、切实加强在湖北律师行业深入推进为企业提供法律直通车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把在律师行业深入推进为企业提供法律直通车服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真心关注、关心企业发展,切实落实好“八项措施”,教育和引导律师把握机遇,增强工作的敏锐性和主动性,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找准着力点和结合点,努力为我省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在推进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进度,要继续坚持法律直通车服务工作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为企业提供法律直通车服务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积极营造为企业提供法律直通车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