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执行公务 依法追究刑责
2011年5月17日,福建光泽法院审理了一起妨碍公安干警执行公务案件,被告人戴某闻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戴某权、郭某犯妨害公务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5日,顺昌公安民警王某、黄某、雷某在光泽公安民警的配合下对涉嫌犯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戴某宁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时,被告人戴某闻(戴某宁的二哥)、郭某(戴某宁的母亲)明知民警是在执法办案却谩骂、拉扯、殴打民警,企图阻拦民警将戴某宁带走。被告人戴某权(戴某宁的父亲)闻讯后,即以民警打人为由对办案民警推搡、殴打。推搡中,办案民警的一副手铐被戴某闻扔到了屋顶上。由于三被告人的阻扰,戴某宁乘机逃脱,并造成办案民警受轻微伤。
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赔偿了受伤民警的医疗费,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