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买赃车 构成犯罪被判刑
贪便宜买赃车被判刑的案例已屡见不鲜,可被告人毋某却未从中得到教育,反而存在侥幸心理,贪便宜图小利,明知赃车还购买,最后便宜没捞着,5月16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6月11日,郭某向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报案称,其停放在焦作市解放东路山阳建国饭店东边胡同口的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被盗,该车车架号为LKHCHIAG94AK26464,发动机号为4310894-D18。2009年11月中旬的一天12时左右,被告人毋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在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门口以2000元的价格从吴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该辆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经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233元。赃车已追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毋某明知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是赃车,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