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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缓刑问题复函

 

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
  1998)高检研发第16号]

发布日期:1998-9-17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8]10号《关于对数罪并决定执行刑期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范围缓刑的对象是被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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