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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血少年九天残杀七人 一人死刑一人无期
                                               冷血少年九天残杀七人  一人死刑一人无期

   “刘启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付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6月20日下午3点,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富源县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两少年流窜三省特大抢劫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
  刘启智,出生于1994年4月,付某,出生于1995年8月,二人均系湖南省武冈市人,是同班同学,又同在高二时辍学。
  4月20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两天的不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付某、刘启智在湖南省武冈市预谋杀人抢劫后,到武冈市湾头桥镇张某家进行抢劫,因张某、刘某夫妻称没有钱,被两人刺杀数刀,致张某心脏破裂引起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致刘某胸部穿透伤造成双肺破裂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同月23日凌晨,两人抵达广东东莞市洪梅镇寻找作案目标未果,返回万江仁和出租屋。同月25日以热水器坏了为由将女房东谭某骗至出租屋,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等搜走现金3000余元及银行卡,因拒绝说出银行卡密码,谭某被两人刺杀,致左颈内静脉被刺断失血性休克死亡。当天晚上9点左右,男房东邬某返回后,两人以换房为由骗出邬某,持刀威逼其说出银行密码,后朝邬某颈部、腹部捅刺多刀,致其右颈总动脉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年8月27日,付某、刘启智逃窜至云南省昆明市,于当月29日中午到达富源县大河镇寻找作案目标。当天中午1点,二人步行至唐某家,将唐某捆绑后抢到90元钱,为防止唐某报警将其勒死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唐某系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2年8月30日,付某、刘启智窜至富源县营上镇,入住吴某家的旅社,当晚以找东西为由骗老板娘吴某(已怀孕5个月)至所住房间将其杀害。因吴某的两岁女儿在一旁啼哭不止,二人怕引人注意而用被子活活将其捂死。
  2012年8月31日,云南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9月6日,付某在江西境内被铁路公安民警抓获,他供述了同案犯刘启智在深圳的住址。当天上午,在深圳市公安局的协助下,云南警方在深圳一饭店内将刘启智抓获。
  法庭审理中,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休庭后,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庭邀请了心理咨询师与两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会见,对二人分别进行心理评估。之前,针对案情实际,法庭委派特邀社会调查员先后对两人做了全面的社会调查,形成了涵盖了二被告人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一贯表现、犯罪原因分析、量刑建议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报告》。
  庭审后,心理咨询师再次走进看守所,对二被告人分别进行了心理干预 。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启智、付某共谋采用杀人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9天内分别在湖南省、广东省、云南省入户抢劫作案4次,在抢劫中致7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谋犯罪,共同杀害被害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二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付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刘启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判。同时,判令刘启智、付某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某等人经济损失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