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犯监督 《刑法》第八十五条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犯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