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律师分析本案合同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案情】 2010年2月22日,原告肖某向法院起诉,称其2008年9月22日与被告郭某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车,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2300元。至2008年12月18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300元,至今未付,但原告既没有劳务合同也没有欠条等证据直接证明被告
-
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湖北律师讲述该如何处理
案情 赵某长期从钟某处购买煤炭,双方于2006年6月23日结算,赵某欠钟某煤炭款7000元,赵某向钟某出具了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2009年1月2日,钟某向赵某索要欠款,赵某以无钱为由未支付。2009年2月10日,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欠款。赵某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罪行如何认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 241 条第 2 款),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湖北律师 对其罪行的认定有以下几种: (一)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湖北律师指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 收买 只是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