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